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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死伤!这起化工爆炸事故20人被追责!

来源:带压堵漏    发布时间:2024-03-22 15:45:19

《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18”1#乙二醇装置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该事故导致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971.48万元。经调查,对上海石化原董事长、现总经理、副总、安全经理等20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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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18”1#乙二醇装置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该事故导致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971.48万元。经调查,对上海石化原董事长、现总经理、副总、安全经理等20人进行责任追究。

  2022年6月18日4时24分,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石化公司)化工部1#乙二醇装置环氧乙烷精制塔区域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971.48万元。经调查认定,上海石化公司“6·18”1#乙二醇装置爆炸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魏中海,男,48岁,2022年2月与鲁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货物运输工作,在事故中死亡。

  2.叶鑫,男,32岁,上海石化公司化工部外操,从事乙二醇操作工作,在事故中重伤。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971.48万元。其中,上海华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报告(华审字[2022]第126号)认定,该起事故造成物料和相关设备损失为849.52万元。事故善后及医疗费用为121.96万元。

  环氧乙烷精制塔T-450塔釜至再吸收塔T-320的管道P-4507由北向南第三夹具处发生断裂,管道内工艺水(约104摄氏度)大量泄漏,导致塔釜内溶液漏空(约68.37吨)后,环氧乙烷落到塔釜底部,沿管道P-4507断口处泄漏至大气中,遇点火源起火爆炸。大火导致塔内环氧乙烷发生自分解反应,造成环氧乙烷精制塔爆炸。

  上海石化公司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没有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重效益,轻安全,未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能有效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不力,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公司有关部门检查监督不够,未对违反制度情况做有效监管;相关从业人员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职责,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彻底,安全意识淡薄。

  上海石化公司开展的企业老旧装置安全风险专项评估不到位,未辨识出环氧乙烷精制塔T-450系统循环工艺水管道泄漏、塔釜溶液漏空后,环氧乙烷泄漏的爆炸风险;未评估出管道P-4507堵漏打夹具部位突发泄漏引发的后果;未分析氯离子对不锈钢管道焊缝造成的应力腐蚀影响;未组织分析泄漏重复发生的原因,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未严格执行上海石化公司《设备、管道带压堵漏技术管理规定》,“实施带压堵漏的每条管道泄漏点一般不允许超出二处”,在不到3米长的受压管道上采用打夹具的方式来进行了4处带压堵漏;对管道泄漏部位临时应急处理后,未及时对管道做修复;未按照上海石化公司《上海石化变更管理办法》,对管道P-4507的4处泄漏部位进行带压堵漏作业实施变更管理。

  鲁重公司货车司机17日下午进场配送货物,作业结束将车停在厂区内,在车上休息。撤离时,被掉落管道砸中死亡。

  1.顾清,上海石化公司化工部乙二醇联合装置设备运行管理组组长。违规在管道P-4507上实施3处以上带压堵漏作业,管道“带病”运行直至断裂;违规补签《设备变更申请审批表》;未组织分析管道重复泄漏原因并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吴海君,党员,时任上海石化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履职不力,未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建议市应急局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3.管泽民,党员,上海石化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履职不力,未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4.金强,党员,上海石化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设备动力管理工作。安全生产履职不力,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公司化工部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5.金文敏,党员,时任上海石化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工艺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督促隐患治理不力,对化工部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6.刘祥春,党员,上海石化公司副总工程师、设备动力部总经理。履行岗位工作职责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对化工部乙二醇联合装置违规带压堵漏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7.张利军,党员,上海石化公司生产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对化工部乙二醇联合装置生产运行安全风险辨识、隐患排查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8.李卫东,党员,上海石化公司安全环保部总经理。吸取事故教训不到位,未有效推动HSE管理体系在基层落实落地,对化工部乙二醇联合装置多次违规实施带压堵漏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9.周铭,党员,上海石化公司化工部总经理。安全生产履职不力,对装置安全风险辨识不充分,对老旧装置风险排查组织不力,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对化工部乙二醇联合装置多次违规实施带压堵漏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10.盛立新,上海石化公司化工部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力,开展安全生产教育监督不到位,落实HSE体系考核不严格。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1.刘方军,党员,上海石化公司化工部副总经理。对制度执行监管不力,对化工部乙二醇联合装置多次违规实施带压堵漏失管,对管道重复泄漏问题不重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12.蒋伟兵,党员,上海石化公司化工部副总经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对化工部乙二醇联合装置生产运行安全风险辨识、隐患排查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3.陈叶,党员,上海石化公司化工部安全总监兼安全管理科科长。对乙二醇联合装置管道泄漏隐患管理不到位,对环氧乙烷精制塔T-450系统安全风险辨识不足,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对装置多次违规实施带压堵漏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14.王建英,党员,上海石化公司化工部设备科科长。未正确履行设备管理职责,对制度执行监管不力,未有效督促带压堵漏制度的宣贯培训,对乙二醇联合装置管道带压堵漏未实施变更管理,对管道泄漏部位临时应急处理后未及时组织对管道做修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15.周崎,党员,上海石化公司化工部生产技术科科长。对环氧乙烷精制塔T-450系统工艺安全风险辨识不足,隐患排查不彻底。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16.黄震,党员,上海石化公司化工部乙二醇联合装置主任。安全生产履职不力,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不到位,对环氧乙烷精制塔T-450系统安全风险辨识不足,隐患排查不彻底,对多次违规实施带压堵漏视而不见,对装置管道多次泄漏未组织缘由分析并采取比较有效解决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17.范顺君,上海石化公司化工部乙二醇联合装置党支部书记、副主任。履行装置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到位,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到位,未吸取事故教训,未指出并制止装置在P4507管道违规实施带压堵漏,对环氧乙烷精制塔T450系统安全风险识别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18.钟祥烽,党员,上海石化公司化工部乙二醇联合装置设备副主任。违反岗位工作职责和企业规章制度,违规审批装置管道P-4507带压堵漏方案,导致管道“带病”运行直至断裂,执行变更管理规定不到位,对管道重复泄漏问题不重视,未组织分析原因并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19.张海涛,党员,上海石化公司化工部乙二醇联合装置生产副主任。履行岗位工作职责不到位,违规审批装置管道P-4507带压堵漏作业许可证、作业任务书,对环氧乙烷精制塔T-450系统安全风险辨识不足,未组织分析解决装置工艺波动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0.陈俊,党员,上海石化公司行政事务中心治安防范科副科长(主持工作)。未落实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对临时入厂车辆违规停放监督检查不到位,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上海石化公司及其上级公司对上述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依据企业管理规定给予处理,处理结果报市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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