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监管服务效能,助力我市经营主体健康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失信经营主体申请信用修复提供了网上申请渠道。
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个体经营异常状态、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经营主体,达到信用修复条件的,可申请修复。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经营主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能申请信用修复:
(4)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能重新取得联系。
(3)住所变更、信息修改等能够证明已完成整改材料(因住所无法联系、信息弄虚作假列入或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被列入的必须要提供);
对材料(3)的补充说明:对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列异的,依法已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登记住所(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的,提交房子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当事人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以下情形的,能申请信用修复: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可以申请提前移出。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用修复适用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申请移出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满三年系统自动移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符合以下情形的,能申请信用修复:
(5)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能重新取得联系。
(3)住所变更、信息修改等能够证明已完成整改材料(因住所无法联系、信息弄虚作假列入或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被列入的必须要提供);
对材料(3)的补充说明:对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列异的,依法已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的,提交房子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定种类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以下情形的当事人,能申请信用修复:
较低数额罚款标准按《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执行。
3.《信用修复申请书》《信用修复承诺书》和具体申请操作指南详见页面左下方“阅读原文”的附件1、2、3。
1.“陪同办”“全程跟”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直入一线走流程,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