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7日上午8时许,兴化市兴东镇平旺村村委会组织人员对村危房进行拆除的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经市政府授权,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纪委监委、总工会有关部门,组成兴化市兴东镇平旺村“1·1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对这起事故进行了认真的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的资料,事故有关情况现已查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兴化市兴东镇平旺村村委会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村民冯某界家闲置的房屋破损,属于危房,有倒塌风险。经协商,居某安排冯某凯对危房进行拆除,2022年1月17日,冯某凯组织4名党员、干部和义工进行拆除。
2022年1月17日上午7时30分许,倪某涛等4名义工根据冯某凯安排开始拆除作业,他们第一步对东厢房南墙进行拆除,南墙的窗户上系着一根电话线连着东南侧的电线杆,现场作业人员向北推倒南墙时,电话线崩断,电线杆突然向东南方向倒塌,砸到冯某荣的头部。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刻上前查看,冯某荣头部有脑浆流出,已当场死亡,现场人员拨打了“110”,警察到达后勘察了现场,死者尸体被亲属带回。
2022年1月18日,经兴化市兴东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死者亲属与平旺村村民委员会达成赔偿协议,平旺村村委会一次性赔偿死者冯某荣亲属人民币16.5万元,双方达成谅解。
冯某荣,事故死者,安全意识淡薄,擅自进入施工作业区域,不慎被倒塌的电线杆砸中头部导致死亡,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冯某凯,对拆除工程项目施工区域,未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及安全警示标志;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对实施工程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违反《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
经调查认定,兴化市兴东镇平旺村“1·1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无生产经营活动,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冯某荣,事故死者,安全意识淡薄,擅自进入施工作业区域,不慎被倒塌的电线杆砸中头部导致死亡,对本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冯某凯,对拆除工程项目施工区域,未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及安全警示标志;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对实施工程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建议由兴东镇人民政府处理。
1.兴东镇平旺村村委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在建筑施工作业时应建立健全相关安全制度和措施,对拆除工程项目施工区域,应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及安全警示标志;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并签字确认,确保施工作业安全。
2.兴化市兴东镇应逐步加强辖区内的建设施工工地的安全检查,督促实施工程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采取安全措施,及时消除此类事故隐患,确保施工作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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