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稳固我市创立国家环保榜样城市的作用,进步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改进生态环境,施行“建造海峡西岸经济区,做大做强省会中心城市”的战略,为广大人民群众供给杰出的生活环境。根据《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方法》、《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晰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职责分工的决议》,特告诉如下:
一、市环保局和市房管局对全市的撤除工地施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凡在福州市建成区范围内施行旧房撤除工程的施行工程单位应当根据标准要求编制撤除工程环境保护计划,未编制环境保护计划的,不得进行旧房撤除的工程施工。
二、撤除工地周边有必要设置2米以上的砖围墙围挡,一切撤除工地土堆、料堆要有避免粉尘污染的隐瞒物,围墙外不得堆积修建材料、杂物和修建废物,并坚持工地内洁净整齐。
三、撤除工地应根据同意的计划施行撤除,环保方法要悉数执行到位,应当实施随拆随围网随浇水,避免粉尘污染;撤除后在90日内开工建造的,现场应采纳复盖、简易硬化等避免尘土飞扬的方法;撤除后在90日后开工兴修的,要按规则进行简易美化。
四、违背上述规则的,市环保局、市房管局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初度违背规则的给予正告并期限改正;第2次发现违背规则的,根据“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方法”给予1万元以下、3千元以上罚款;仍不改正的由市环保局提出主张,由市拆迁行政管理部分给予中止在我市进行旧房撤除工程一年以上的处理。
五、市环保、拆迁行政主任部分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根据市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依纪追查相关的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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