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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来源:带压开孔    发布时间:2024-03-16 08:59:14

近日,水利部制定出台了《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明确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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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水利部制定出台了《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明确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先后多次主持召开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研究部署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推进南水北调后续工程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确立起国家“江河战略”,我国大江大河治理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习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白准确地提出“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推动重要江河湖库生态保护治理”“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制定并出台《办法》,进一步规范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更好地统筹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发挥其最大的综合效益,是将习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战略部署以法规形式予以贯彻落实的重要举措。

  长江保护法内容丰富,涉及大量需要新制定和修改完善的配套法规、规章、规划、计划、方案、标准、名录等。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指出“国务院水行政主任部门统筹长江流域水资源合理配置、统一调度和高效利用,组织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制度。”在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五十八条等多处要求实施水工程联合调度、统一调度,但对具体制度未做明确规定,迫切地需要配套法规进一步明晰相关权责和程序。制定并出台《办法》,将长江流域水工程的调度权责、程序等上升为制度措施,是落实长江保护法对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要求,发挥控制性水工程在流域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利用、水生态保护中的及其重要的作用的关键配套法规。

  按照水利部“三定”规定,水利部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委)“三定”规定也明确,长江委依法实施流域范围内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并且开展水资源调度;依规定和授权组织编制并实施流域及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制定并出台《办法》,组织实施长江流域水工程联合调度,是做好长江流域水资源调度、落实国务院批准的《长江防御洪水方案》、强化流域治理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水利部门依据“三定”规定依法履职尽责的内在要求。

  2012年以来,在水利部的领导下,长江委逐年编制水工程年度联合调度运用计划并经水利部批准后付诸实施,逐步构建了“流域统筹、区域协同、部门联动”的流域水工程联合调度协作机制,取得了很明显的成效。截至2022年,纳入联合调度的水工程数量已达111座,其中51座控制性水库总库容2428亿立方米、调节库容1160亿立方米、总防洪库容705亿立方米;46处蓄滞洪区总蓄洪容积591亿立方米;10座大型排涝泵站总排涝能力1562立方米每秒;4项引调水工程年设计总引调水规模241亿立方米,基本形成了以三峡水库为核心控制性水库群和排涝泵站、蓄滞洪区、引调水工程组成的水工程联合调度体系,提高了流域防洪减灾能力,提升了水资源利用率,改善了黄金水道通航效能,保障了清洁能源供给,促进了长江水生态环境修复,增强了重大灾害应急处置能力,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整体效益显著提升。制定《办法》,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开展的长江流域水工程联合调度实践探索出的职责分工、调度程序、有关协调沟通规则进行系统凝练总结,上升为制度措施的重大提升。

  《办法》编制深入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习法治思想,以习“十六字”治水思路为指导,以推动新阶段水利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和强化流域治理管理为目标,在总结已有调度管理经验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文件,围绕水库、蓄滞洪区、泵站、水闸、引调水工程等调度对象,对联合调度的依据、目标、原则、范围、权限、程序和监督保障作了全面规定,以加强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发挥控制性水工程在流域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利用、水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办法》分为总则、联合调度运用计划、防洪调度、水资源调度和生态调度、保障与监督、附则等6章,共3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关于适合使用的范围和调度对象。《办法》适用于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督,调度对象包括在流域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利用和水生态保护等方面具有关键性作用和较大影响的水库(含水电站、航电枢纽)、蓄滞洪区、泵站、水闸、引调水工程等,与目前开展的水工程联合调度范围一致。规定控制性水工程实行名录管理制度。

  二是关于联合调度管理的责任分工。《办法》规定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并明确了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和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职责。

  三是关于联合调度运用计划。《办法》将联合调度运用计划作为实施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的基本依据。《办法》明确了联合调度运用计划的编制依据、主要内容、编制及调整完善的程序,明确由长江委组织长江流域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编制,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意见后报水利部批准。

  四是关于防洪调度。《办法》明确了控制性水工程防洪联合调度的目标、权责、程序和调度执行等。在近年实践的基础上,贯彻中央关于防汛抗旱管理体制改革部署,明确防洪调度按照相应调度权限实施分级管理,并从水库、蓄滞洪区、泵站、水闸等方面细化调度管理权限。相关条款与目前实施的水工程联合调度流程和有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根据工作实际,对水库和蓄滞洪区的防洪调度作了衔接性规定。

  五是关于水资源调度和生态调度。《办法》依据水法、长江保护法等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作出细化规定,明确水资源调度依据经批准的联合调度运用计划、河流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以及水库调度规程等实施,进一步明确长江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工程管理单位调度权限。针对旱情紧急状况,特别提出了抗旱应急调度有关要求。针对生态调度作了细化要求,明确调度条件和组织实施主体。

  六是关于保障和监督。《办法》对非工程措施建设、信息报送和共享、监督检查等进行了规定,保障《办法》能够落地见效。

  七是关于科技支撑。《办法》提出要加强关键科技问题研究,快速推进数字孪生长江、数字孪生水网和数字孪生水利工程建设,强化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功能,大力提升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对联合调度工作进行定期总结与评估。

  加强对《办法》的宣传、解读,通过组织纳入联合调度的主要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召开相关座谈会、培训班、在主流媒体发表署名文章、开展相关主题活动(将宣传贯彻《办法》作为2023年“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的重要内容之一),推动学习宣传实施《办法》工作深入有效开展。

  进一步完善雨情、水情、险情、灾情“四情”监测体系,强化基础信息收集分析与共享,摸清联合调度的边界条件和制约因素,努力做到实际调度与预期目标的精准对接;强化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四预”措施,完善预报调度决策支持系统功能,提高水工程联合调度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继续深化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研究,坚持产学研用结合,持续推动有关科学调度关键技术探讨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为水工程联合调度提供技术支撑。

  为统筹协调防洪、供水、生态、发电、航运等方面的关系,充分的发挥水工程在流域水旱灾害防御、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中的作用,及时吸收最新科研成果、持续优化调度方式,按照《办法》要求组织规范编制审批水工程联合调度运用计划,探索建立水工程联合调度运用计划编制规范,为水工程联合调度运用提供技术支撑。

  强化水工程科学统一调度,做好今春补水调度,确保城市供水、春灌用水和航运、发电用水需求。有序完成水库消落,适时开展生态调度试验。统筹做好防洪联合调度和汛末蓄水调度。加强与相关方的沟通协调,探索建立协调机制和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推动调度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发挥好水工程的综合效益。

  组织编制、审批跨省江河流域和重大引调水工程水量调度方案、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推进完善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流域水资源调配协调机制,强化区域用水总量和控制断面下泄流量(水量,水位)控制管理,保障流域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纳入联合调度的水工程涉及地域广、行业部门多,为推进《办法》实施,推动水工程联合调度的精细、精准、精确,我们将按照调度管理权限加强对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调度指令落实到位,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

  确保《办法》的落地见效,充分认识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在流域防洪抗旱工程体系中的关键地位和作用,持续推动联合调度提质增效,长江水利委员会将在水利部的领导下,组织流域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以及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对联合调度工作进行定期总结与评估,对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进行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对做出贡献的进行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