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公布了辽宁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事故造成元。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泄漏造成了爆炸环境的出现,在非防爆设备和高温热表面的引燃下发生了爆炸。这类事故也有几率发生在氢能领域,氢安全管理工作,事后万般补救不如事前管控治理!下面针对事故的几个典型问题进行回顾,以下问题同样也会出现在涉氢现场。
建设单位未经设计变更使用20钢代替316不锈钢,降低了管道耐介质腐蚀和抗老化性能,因此发生泄漏是必然结果。
氢能企业同样面临着因缺乏有关标准法规依据及相关氢能项目设计经验,在设计过程中材料选型错误的情况,如GB 50156中10.6.1要求设计压力大于20MPa的氢气管道应采用316/316L双牌号钢或经实验验证的拥有非常良好的氢相容性的材料,且镍含量不应小于12%,如果缺乏来料检测,使用不合格的管材或更换氢相容性差的材料,发生氢气泄漏,造成燃爆也是必然会发生的,因此氢能企业在建设期间,要专业安全力量介入,确认设计与施工符合性及相关施工安全合规性。
管道首次泄漏后,执行带压密封作业,未对弯头泄漏最终的原因进行认真排查,未依规定进行壁厚检测。违规更换材料导致了泄漏的必然发生,泄漏出现后补救也无济于事,缺乏专业支撑的带压堵漏动作,为后续的事故埋下了隐患。
氢能企业严禁进行对氢气管路带压堵漏,需定期对管理壁厚进行仔细的检测,如需要改造维修,需停氢置换,确保作业环境安全可靠,动火作业建议执行GB 30871的有关法律法规,不能让为了治理隐患而开展的检维修作业本身变成隐患。
堵漏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后,该企业于23年1月11、12、14日三次组织堵漏,均未成功。一个管路材料的更换造成了后续多次的补救动作,但是从结果看,这些补救不如前置预防,并且三次堵漏并未向企业安全管理部报备,持续的补救持续的违规,最终造成了没有办法挽回的后果。
对于氢能企业,同化工企业一样,均属于高后果场景,基于氢能的高风险性,不会给企业像上述多次抢修堵漏的机会。也许一次失误就会造成没有办法挽回的后果,因此氢能企业要主张基于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若无法从源头解决问题,仅靠事后补救,那势必在疲于奔命的过程中走向事故的终点。因此氢能企业要建立双重预防机制,在风险变成隐患之前予以分级管控,在隐患变成事故之前进行排查治理,事前多做预防,因为事后可能于事无补。
最后关于以上辽宁1.15爆炸事故的追责情况,也简单进行同步,最后企业的14名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政府的48名公职人员被追责问责.根据“一岗双责”及“三管三必须”的有关要求,管业务、生产、行业都需要承担其本岗位的安全职责。因此就需要各位氢能行业的伙伴明确自身的安全职责,本次事故中,分管安全副总、安全总监、安全经理均建议罚款,但是设备、施工、建设、监理相关责任人被强制控制,并追究刑事责任。
事后万般补救不如事前管控治理,希望各位氢能伙伴能够做好氢能风险管控治理,没有安全一切归零,共同守护氢能行业安全发展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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