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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逐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来源:工程项目    发布时间:2024-06-11 19:38:18

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安全关于逐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为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逐步提升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效能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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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安全关于逐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为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逐步提升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效能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发展,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逐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湘安[2010]8号)精神,制定本意见。

  1、合理规划,科学布局。市化工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产业集聚、集约用地、确保安全”的原则,在2011年底以前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发展规划,明确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准入条件和退出转产措施,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或化工园区)。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专门区域内建设,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规划建设和安监部门不再受理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地区提出的立项申请、规划用地申请和安全审查申请。各地应统筹规划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积极地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

  2、加强化工园区安全规划和安全准入。市城乡规划部门在中心城区要规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或化工园区),由具有石油、化工设计资质的单位做园区区域总平面布置规划设计,估算园区合理环境容量和安全容量,经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风险评价,并取得环保和安监部门的批准方可招商入园。涉及危险工艺、剧毒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化工园区,必须报省级安监部门备案。园区审批部门要将安全设立审查作为化工园区核准的重要依据。

  3、提高新建企业安全准入条件。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一定符合国家和省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从2011年1月1日起,除国家和省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应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土地投资)以上;剧毒化学品和涉及氨合成、氧化、氯化、硝化、磺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氨基化、烷基化、光气化、加氢、裂解、聚合、电解等危险化工工艺(以下统称“危险工艺”),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应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不含土地投资)以上。

  4、严格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由具有石油化学工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由拥有相对应安装施工资质的实施工程单位施工。对涉及危险工艺、剧毒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建筑设计企业要将建设项目施工图、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安装实施工程单位资质、监理单位资质(涉及剧毒化学品和有几率存在重金属污染的建设项目还须提交环保部门的批复),按“三同时”审批权限报告相应的安监部门,监理单位应加强对上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监督,并在监理报告中专节阐述安全设施施工情况。

  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申请经营许可证且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许可证发证机关要指派有关人员或组织专家现场验收。

  设计单位和实施工程单位要为建设项目的试生产提供技术服务,参与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论证。安监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备案时,要认真了解试生产装置生产准备和应急措施等情况,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核检查。试车和投料过程要严格按照设备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化工投料试生产等程序进行。试车引入化工物料(包括氮气、蒸汽等)后,建筑设计企业要对试车过程的安全进行总协调和总负责。

  5、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备案(核准、审批)程序。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监部门安全审核检查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使用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其生产装置自动化程度应当达到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要求,否则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现有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一定要进行自动化控制改造工作,否则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增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一定要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仓库。

  6、严格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定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单位(小农药、小油漆店除外)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或有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从业人员500人以上的从业单位理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500人以下的,应当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危险工艺岗位操作人员应当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具有高中学历且取得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资格证。从2011年2月1日起,安监部门要把从业人员是否依法达到从业要求纳入安全许可条件。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培训,考核成绩记入员工教育培训档案。

  7、继续关闭工艺设备落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化品生产企业。安监部门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应依法吊销许可证并提请企业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8、严厉打击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未经安全许可或许可证到期未予延期,擅自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化学品的,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法规从重处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认真履行“三同时”要求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并从重处罚。对确认关闭取缔的企业,擅自组织生产或擅自进行改、扩建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要加强对无仓储设施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超许可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行为。

  9、深化安全节能环保综合治理。各县、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危化企业安全、节能、环保综合治理工作,通过部门联合执法,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采取鼓励转产、关闭、搬迁、部门托管或企业兼并等多种形式,逐步优化产业体系和产业布局。同时,加强改制、收购、租赁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管理,防止出现监管漏洞,对不具备安全性能条件的企业要依法停产停业整顿。

  10、切实加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安全管理。使用危化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其生产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并针对所使用的危化品种类、性质以及使用量、使用方法等,建立危化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储存和使用场所监控措施、报警装置,确保使用安全。

  11、加强城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灾害防治。在县以上(含县城)城市边缘1公里以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不得新、改、扩建新增产能的危化品建设项目,并要有计划地逐步迁入化工园区或化工专门区域内。县、区政府要对位于中心城区的高能耗、高污染、落后工艺和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又无力整改的危化品企业严格依法关闭,对安全距离严重不足且又有扩能发展需求的落实搬迁政策,依法实施搬迁,对安全距离不足又无力搬迁的督促有关部门核定存量限制产能,确保安全生产。

  12、建立城区危险化学品企业三级防控体系。凡是处于中心城区(含城市边缘1公里以内)的危化品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2012年底以前完成三级防控体系的建设。一级防控要在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主要是建立和完善生产装置围堰、罐区围堤、隔油池;二级防控是在排水系统建立事故缓冲池,防控较大生产事故下受污染的消防水或溢出物料可能对环境能够造成的污染;三级防控是在终端污水处理厂(或污水受纳系统)建设事故缓冲池,防控重大生产事故情况下,大量受污染消防水或溢出物料可能对环境能够造成的污染。

  13、全方面开展安全达标。要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全方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要在2011年6月底前,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全面达标。其他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一定在2012年底前达到标准化企业条件,新建企业硬件条件必须在行政许可时达到三级标准化的要求,且在一年内全面达到标准化企业条件。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暂扣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14、健全企业主要设备、安全设施管理台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一定要建立健全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特别是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和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管理台帐,加强设备设施维护保养,严格落实设备、安全设施的定期检验、检测、维护、更换和报废制度。危险化学品企业一定建立生产储存装置定期停产大修制度,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定时进行停产大修,做好检修记录,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必须掌握企业设备设施运行状况。

  15、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管理。企业要明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培训和健康监护、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管理,保障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投入,完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做好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与治理,进行职业危害申报,按规定在有几率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场所设置报警、冲洗等设施,建立从业人员上岗前、岗中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档案,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16、严格执行危险性作业票证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企业一定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建立动火、抽堵盲板、受限空间、高处作业、起重吊装、断路、动土、设备检修、临时用电等危险性作业的票证管理制度,取得作业票证,并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才可以进行有关作业。作业票证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留存备查。对实施票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17、建立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企业要建立领导干部带班制度,带班领导负责指挥企业重大异常生产情况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抽查企业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保障企业连续安全生产。企业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干部要轮流带班。生产车间要建立管理人员车间值班制度。切实加强企业夜间和节假日值班工作,及时报告和处理不正常的情况和突发事件。

  18、建立停产企业报备制度。涉及危险工艺、剧毒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装置停产或不再使用3个月以上的,一般危化品生产企业停产6个月以上的,应到当地的县级安监部门报备,恢复生产(使用)时,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全员培训,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复训,并将复产方案报当地县级安监部门同意,方可组织生产。

  19、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根据生产和季节变化特点,开展经常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建立完整定期隐患排查制度,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按照《湖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办法(试行)》进行事故隐患认定,建立事故隐患台帐。对重大隐患视情况分级实行挂牌督办,督促相关的单位采取有力措施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对问题严重且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法提请当地政府关闭。

  20、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积极努力配合做好危险化学品普查工作,及时向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提交登记材料,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原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须在2011年2月底前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一定要向用户更好的提供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21、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企业要按有关标准辨识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方案,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

  要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产金额的投入,按时进行检查维护,对存在事故隐患和缺陷的,要立即整改;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重要参数的测量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配备足够的消防、气防设施和器材,建立稳定可靠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置必要的视频监控系统,但不能以视频监控代替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自动监控措施。

  在重大危险源现场明显处设置安全警示牌、危险物质安全告知牌,并将重大危险源有几率发生事故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边单位和有关人员。

  22、提升公司应急处置能力。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含与应急救援机构签订的应急服务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中小危险化学品企业应与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建立联系机制,与应急救援机构签订应急服务协议,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化工园区(集中片区)要建立专门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专业的应急救援装备,建立安全生产监控中心,对区内重大危险源、重要生产装置和重要生产部位实行不间断监控。各县区要把危化品企业是否建立应急队伍或签订应急服务协议作为重要监管内容。

  23、完善企业安全投入保障机制。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及市财政局、安监局《关于印发永州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永安监[2010]10号),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足额提取安全费用,按规定足额缴纳风险抵押金或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加大安全投入。通过财政、差别水电价等经济手段,引导和推动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提升公司本质安全水平。

  24、提高行业安全装备水平。要鼓励企业逐步的提升安全装备水平,用信息化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实现危险工艺自动化控制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重大危险源、易燃易爆化学品、剧毒气体生产企业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要配备堵漏设施,涉及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和管道的须掌握带压堵漏技术。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25、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控。市、县(区)两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在2012年底前建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要安装车载GPS监控终端,督促成品油、液化石油气槽车安装抑爆型阻隔防爆材料。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

  26、充分的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要在危化品领域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库,建立重大问题研究和重大措施实施前的专家咨询制度,为专家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条件。组织和指导协会、安全评价机构等专业协会、中介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咨询服务,鼓励依法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为中小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提供咨询服务。

  27、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构建“政府领导、部门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28、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县、区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提高执法检查效果。要针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跨行政区域的特点,建立地区间部门协查机制,联合查处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运输活动和道路运输事故。

  29、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危险化学品行业特点,进一步修改完善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快速反应机制、部门联动机制、救援协调机制。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满足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管理要求的应急救援专家库、应急物资资料库和应急医疗救治资源库等基础数据库,切实掌握应急资源的状况。加强区域性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基地的建设,整合现有救援资源,实现政府储备和民间配备相结合,制定紧急状态下民间救援物资征用的管理办法,为做好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有力的物资保障。

  30、依法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依法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造成人员死亡、3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企业,撤销其安全标准化企业称号,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对发生典型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安监部门要及时召开现场会议,分析事故原因,全面及时地向相关企业和部门发出事故通报。

  31、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配备能适应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管人员。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装备配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194号)要求,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执法人员配齐装备,保障其执法手段,增强其履职能力。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32、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研究制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措施。要按照各自的工作分工,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和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创新安全监管手段和方式,切实提高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处,努力推动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