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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工作指南的通知

来源:工程项目    发布时间:2024-07-01 16:23:24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委、发展改革委,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委、发展改革委,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产品描述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委、发展改革委,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委、发展改革委,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经济与信息化委、城市管理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各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2022〕22号)要求,快速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我们组织编制了《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结果是确定城市燃气管道改造项目清单及分年度改造计划的重要依据。各地要抓紧建立统筹协作机制、制定工作规则、明确责任清单等,科学有序开展城市燃气管道、厂站和设施老化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区分轻重缓急,立即改造存在严重安全风险隐患的管道和设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先进经验做法。

  第一条为指导各地做好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工作,依据《燃气工程建设项目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等标准规范,制订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确定的需开展评估的燃气管道、厂站和设施。具体包括:

  1.市政管道和庭院管道:运行年限满20年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运行年限不足20年但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拟暂不更新改造的球墨铸铁管道;

  2.立管(含引入管、水平干管,下同):运行年限满20年的立管,运行年限不足20年但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立管;

  3.厂站和设施:存在超设计运行年限、安全间距不足、临近人员密集区域、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大等一种或多种情形的燃气厂站和设施。

  第三条按照“谁拥有、谁负责”原则,燃气专业经营单位负责其拥有的市政管道和燃气厂站、设施的老化评估工作。燃气专业经营单位可委托符合相关规定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或根据相关要求自行开展评估。根据日常掌握情况直接确定列入更新改造范围的管道和设施,不需再组织评估。

  庭院管道和立管的老化评估,各地可委托燃气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并且开展或直接委托符合相关规定的第三方机构开展。

  各地要加强评估结果真实性、准确性管控,对违规出具失实报告的评估机构,依照法律来追究责任。

  (1)属于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的,由具备相应特定种类设备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燃气专业经营单位开展评估;其中最高工作所承受的压力大于0.4MPa的,考虑其安全风险与重要程度,建议由具备相应特定种类设备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1)燃气专业经营单位可根据真实的情况自行开展评估或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2)特定种类设备范围内的储罐、汇管等,由具备相应特定种类设备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鼓励规模较大、管理规范、具备能力的燃气专业经营单位依规定申请特定种类设备检验资质,并承担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工作及定期检验工作。

  组织开展评估要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制定工作方案,确定项目负责人,成立专门工作组,评估工作过程中保持工作组人员稳定。

  第五条委托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评估机构按照公平公开原则协商确定评估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过去3年平均市场行情报价。评估费用与评估验收结果质量相挂钩。

  第六条制定评估工作方案要考虑评估对象类型、管道材质、压力等级等重要情况,并将管道和设施本体安全状况作为评估重点。

  (1)属于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的,参照《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定;

  (2)不属于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的,基于管道材质、使用年数的限制、阴极保护、外防腐层破损、腐蚀与泄漏及安全间距等情况做综合评估。

  2.立管:基于管道材质、使用年限、腐蚀与泄漏、包裹占压等情况做综合评估。

  (3)特定种类设备范围内的储罐、汇管等,参照《固定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定。

  1.市政管道:设计压力、材质相同,同时竣工并投入运行,连续长度原则上不超过5公里。

  2.庭院管道和立管:同一居住小区或同一片区居住小区,同时竣工并投入运行。

  第八条组织并且开展评估要充分的利用燃气管道和设施的设计资料、竣工资料、运行维护记录、泄漏检测记录、维修改造记录、隐患排查记录、检验测试记录等信息,有关数据宜为3年内数据。

  第九条各地指导评估机构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结合资料审查、宏观检查等情况,组织对管道和设施进行现场检验测试,并加强现场管理,严格遵守作业程序,确保现场安全和工作质量。

  评估结果为“符合安全运行要求”或“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可继续运行”的,要明确下次评估时间。评估结果为“限期改造”的,要明确具体时间,具体时间不大于3年,即不晚于2025年。

  属于特定种类设备的管道和设施在检验有效期内,运行工况、安全状态、旁边的环境等未发生明显变化的,可不再组织评估,直接参照检验结果确定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编制评估报告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根据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详细说明评估方法、评估过程、评估结论等,提出需要采取的安全管控措施或改造意见要清楚具体。

  第十二条各地要加强对评估结果的验收管理,制定并严格实施奖惩措施,并在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确。验收不合格的,追究评估机构责任,并重新组织评估。

  第十三条燃气专业经营单位要将评估资料统一归档,结合评估工作加强完善燃气管道和设施材质、压力、位置关系、运行安全状况等基础信息以及周边水文、地质等外部环境信息,并纳入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加强精细化管理。

  各地要将评估重要信息纳入燃气监管系统,有条件的地方要推进燃气监管系统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深层次地融合,实现燃气管道和设施动态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