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会是由广东省内各城镇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节水企业和事业单位,地方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相关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咨询、展览及城镇供水排水设备材料生产企业、相关服务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服务行业、服务会员、服务政府,促进交流和沟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本会能够准确的通过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一)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及本省有关城镇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节水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维护会员权益和行业利益,向政府反映会员和行业诉求和建议;制定本行业行规行约,规范会员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业法规政策、发展规划、技术政策,接受相关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参与本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的研究、编制工作;
(四)总结、交流、推广城镇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节约用水等方面在管理、运营、服务的经验及创新成果,促进行业改革和技术创新,开展先进的技术推广、示范与应用,咨询服务活动;
(六)组织开展本行业相关的交流、研讨、展览等活动,开展本行业国内及国际交流合作;
(七)出版发行会刊、会报、年鉴等资料,建立行业信息服务平台,向会员和行业提供政策、市场、技术、设备等信息服务;
第九条本会的会员为省内从事城镇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节水等企业和事业单位,地方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相关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及城镇供水排水设备材料生产等行业的经济组织,会员为单位会员。
(三)常务理事、监事长单位及生产解决能力10万m³/d及以上供排水企业、材料设备生产和销售企业、系统集成等单位每年会费5000元;
(四)生产解决能力10万m³/d以下供排水企业单位和涉水管道工程或检测企业、科研机构、设计院、展览等单位和地方供水协会、节水部门、院校等单位每年会费2500元。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和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做记载。会员情况出现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可以通过授权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章程特别授权的除外。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会长主持;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副会长主持;副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理事会不能或不履行召集会员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五分之一以上会员能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修改章程和决定本会合并、分立、终止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能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20日将本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最高五分之一。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十)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会长应当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副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别人出席,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常务理事人数不允许超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第一、二、三、五、六、七、九、十、十二项职权。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常务理事,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二十六条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会长应当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副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连任不超过2届。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会人数须在3人以上,且为奇数。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一条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二条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列席。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一般不超过常务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会长连任不允许超出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出席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并最多只能延期1届。
第三十五条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秘书长以下职务和名誉职务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应为内地居民,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法定代表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坚持中国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六)同一企业以及它控股子企业中担任会长、副会长职数不能超过会长、副会长总职数的三分之一;同一企业以及它控股子企业中已担任会长、副会长的,其他成员不能再担任监事长;
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四十一条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四十三条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理事会换届选举办法》、《理事会常务理事选举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职工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办法》、《差旅费用的管理办法》、《印章、文件管理制度》、《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四条本会建立完整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谨慎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登记管理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六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能够最终靠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经营事物的规模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另外的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重复收取会费。未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四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本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五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专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专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专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一定得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和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本会资产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十五条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八条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别的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作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九条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十条本会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本会依法不予公开。
第六十一条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二条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六十三条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协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提前2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业务部门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有: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六十四条评比达标表彰备案。协会面向会员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相关申报手续。须提前6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十五条本会按照党章规定,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或常设机构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六条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应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十七条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八条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七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报会员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登记管理机关意见,并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二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本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向社会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其十九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准予广东省城镇供水协会章程核准的通知书(粤民社准〔2024〕7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