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5日,昌平支队消防救援人员在北七家镇某村内一废品回收站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一名工人正在进行气焊切割作业。
消防救援人员在上前询问发现,该工人此次动火作业未开具动火证,也没有在企安安系统来进行备案;经过进一步询问,该操作人员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属于无证违规作业,消防救援人员立即将此情况移交给属地派出所。
经派出所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该操作人员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用明火作业的,应当依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对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者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和砂轮等进行可能会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登录京通“企安安”进行线上备案,报告动火作业位置和动火人、看火人等信息。
加强动火期间安全防范措施,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一定持证上岗,施工区与非施工区一定要进行防火分隔,动火作业现场要专人看护、清理可燃物、配备消防器材。
落实动火作业视频监控,通过配备固定摄像头或使用电子设备等方式,对动火作业实施全程视频记录。